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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第 7 條

  1. 申請規劃評估階段獎勵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規劃評估階段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示範計畫(如附件二)書面一式十份、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計畫內容應載明計畫目的、工作內容概述、經費運用方式、執行時程規劃及預期效益,且工作內容概述應包含: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場址調查。 (二)再生能源設置參與意願調查。 (三)再生能源電廠成立作法規劃。 (四)商開發或自用經營模式規劃。 (五)再生能源推廣策略規劃與執行作法。 三、其他本部要求之相關資料。
  2. 本辦法發布日前已獲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一階段補助款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規劃評估階段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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