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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第 8 條

  1. 申請執行設置階段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示範計畫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執行設置階段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執行計畫(如附件四)書面一式十份、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計畫內容應載明計畫目的、工作內容(與示範計畫所載內容不同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修正對照表)、經費運用方式、執行時程規劃,且應包含示範計畫、示範計畫核定函影本及當地民眾同意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決議文件。 三、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簽訂之設置意向書。 四、其他本部要求之相關資料。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獲本辦法規劃評估階段獎勵或作要點第一階段補助,未於申請期間內申請者,得用前項規定,申請執行設置階段獎勵。
  3. 第一項第二款示範計畫得以作業要點第一階段之原住民地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執行方案(以下簡稱執行方案)替代,如執行方案採自用發電無併網者,本階段得納入儲能設備之規劃。
  4. 已申請作業要點第二階段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執行設置階段示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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