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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者所提出之文件應密封,外封套須書明獎勵對象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及「申請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計畫」字樣。採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各階段申請截止日下午六時前送達,並以本部所載日期為準;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2. 前項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記載不完備,於本部通知補正之期限內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3. 同一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獎勵(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獎勵(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已獲其他政府機關准與本辦法相關示範及推廣利用之獎勵(補助)經費者,就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各階段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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