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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將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備查、查及其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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