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前條所定報表之內容,公用售電業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2. 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公用售電業;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及專家偕同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