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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業務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前條所定報表之內容,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2. 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構)、學者及專家協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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