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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業務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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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指派之查
核
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查核業務時,應將查核執行過程、意見陳述等資訊作成查核紀錄,並由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或其
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查核紀錄以書面通知受查核之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及
第四條第二項
之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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