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小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增僱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者,得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就增僱該等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加成百分之一百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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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增僱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者,得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就增僱該等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加成百分之一百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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