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事業。 二、當年度增僱二人以上之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以書面約定定期契約員工轉任不定期職或二十四歲以下部分工時員工轉全時工時者,視為增僱。 三、當年度增僱符合前款規定員工後之月平均基層員工數,較前一會計年度月平均基層員工數增加二人以上。 四、當年度不包括適用第二款規定之員工薪資金額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應高於前一年度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前一年度營業期間未滿一年者,應將其薪資給付總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整體薪資給付總額,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 五、增僱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相當或高於當年度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最低工資。
- 中小企業設立登記當年度增僱員工不受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 中小企業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因併購而有轉出或轉入員工情形,於計算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基層員工數及第四款規定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被分割或被收購公司應排除因併購而轉出之員工人數及其薪資給付總額;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應併計因併購而轉入之員工人數及其薪資給付總額。
- 第一項第四款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一條規定之範圍為準。但不包括非本國籍員工及定期契約員工薪資給付額之部分。
- 第一項第五款之最低工資,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依最低工資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實施最低工資前,依原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計算。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