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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小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 一、提供之增僱工作機會,位於中華民國境外。 二、屬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之行業。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往來,或於最近三年內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情事。 四、屬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所稱企業間人員流動之情形。 五、增僱行為有限制競爭或妨害營業秘密之情事,而違反民法公平交易法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處分確定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 六、最近三年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 中小企業無前項規定情形,應以切結書聲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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