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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中小企,適用加成減除優惠之薪資費用支出應扣除政府補助款,且應以稅捐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2. 中小企業依本辦法規定得減除之金額,減除至當年度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零止。
  3. 中小企業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負數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適用加成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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