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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報備及變更報備時,應依主管機關於本管理系統所定格式逐項填載。
  2. 事業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以上傳電子檔案方式為之,其檔案之格式、位元組及上傳方式,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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