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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依第二條但書規定,以書面方式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者,應於各該事由消滅後七日內,自行至本管理系統完成資料補登。
  2. 事業依前項規定所為補登內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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