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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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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於本管理系統受理事業報備、變更報備或補登,其回復、通知補正或退件,得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不另以書面方式
送達
。
前項主管機關以電子文件方式所為回復及通知,以電子文件進入事業電子郵件信箱資訊系統時為送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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