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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於本管理系統受理事業報備、變更報備或補登,其回復、通知補正或退件,得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不另以書面方式送達
  2. 前項主管機關以電子文件方式所為回復及通知,以電子文件進入事業電子郵件信箱資訊系統時為送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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