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強度輻射設施(以下簡稱設施)之種類如下: 一、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30MV)之設施。 二、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30MeV) 之設施。 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1000TBq) 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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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強度輻射設施(以下簡稱設施)之種類如下: 一、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30MV)之設施。 二、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30MeV) 之設施。 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1000TBq) 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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