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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運轉人員證書所附之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撤銷其運轉人員證書。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運轉人員證書: 一、執行業務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者。 二、運轉人員證書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者。 三、違反專職規定者。 四、因執行業務犯本法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之罪者。 五、其他違規行為,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3. 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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