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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放射性物質為混合種,而其個別放射性核種之含量與附表該核種豁免管制量比值之總和不超過一者,豁免其管制。
  2. 含未知核種之放射性物質,計算前項比值時,除設施經營者可提出更適合之數值外,應採用附表最後一列「其他未列之放射性核種」之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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