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營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十五分鐘內,以電話通報本法第三條所定之各級主管機關,並於一小時內以書面通報。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