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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3.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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