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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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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依本法
第十三條第二項
規定,應依前條中央
主管機關
核定
之分析及規劃結果,完成輻射偵測與民眾預警系統等場所及相關設備設置,並負責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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