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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放射性廢棄物之活度或比活度符合前條規定限值以下者,得予外釋。
  2. 廢棄物之外釋,申請者應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准後,始得為之: 一、管理組織及權責。 二、廢棄物之來源及特性。 三、廢棄物之活度或比活度量測及分析方法。 四、廢棄物之外釋方式及場所。 五、品質保證方案。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3. 前項外釋計畫得併入輻射防護計畫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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