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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放處置設施免於監管時,其經營者應永久保存下列資料,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一、地表特徵、界碑、坑道及鑽孔之資料。 二、施工方法、材料、結構及重要施工資料。 三、地質圖及地質剖面圖。 四、水文資料。 五、高放射性廢棄物放置位置與特性。 六、異常或意外事件資料。 七、輻射監測資料。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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