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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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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2. 2.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3. 3.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4. 4.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訂立定型化契約前須給三十日內合理審閱期,未給審閱期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拋棄審閱權的條款無效。

Q · 被催著當場簽約,事後可以推翻條款嗎?

可以。沒給審閱期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依消保法第11條之1,企業訂立定型化契約前須給最多三十日合理審閱期。若企業未給審閱期就讓你簽,那些你沒機會審閱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第三項);但若某條款對你有利,你可反過來主張它仍然有效。此外企業用契約條款讓你「拋棄審閱權」者一律無效(第二項)。

深度解讀

三十天。這是法律給你的一段冷靜期,專門用來對付「催你趕快簽」的銷售話術。消保法第11-1條規定:企業跟你簽定型化契約之前,必須給你最多三十天的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你有權把契約帶回家、問朋友、問律師、逐字逐句看清楚。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和第三項的組合拳:如果契約裡寫了「消費者同意放棄審閱權」之類的條款,直接無效;如果企業根本沒給你審閱期就讓你簽了,那些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注意這個法律效果的巧妙設計:不是整份契約無效,是那些你沒機會看的條款被排除在契約之外。而且但書給了你一個選擇權:如果某條款其實對你有利,你可以反過來主張它仍然算數。換句話說,這條讓你在事後挑選哪些條款有效、哪些沒效。主動權完全在你手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消費者名詞
  • 定型化契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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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