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審閱期間)違反則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審閱期間
II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III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c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任選)。
🔵葉啟洲師(少數說):
消費者任選契約內容,取決於消費者喜不喜歡,而不是公不公平
效果太強大,立法論上不妥(消費者可能弱勢,但不代表善意)
應直接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 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 險。」
金消法第11條規定: 「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V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保險主管機關金管會目前仍沒有公告

9a615124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不得小於30日,得大於30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