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12 條(定型化契約無效之情形)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並列三種推定顯失公平的情形。
Q · 合約上的不公平小字,簽了就一定算數嗎?
不一定。顯失公平的定型化條款自始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第二項列三款推定顯失公平: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與所排除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致契約主要權利義務或目的難以達成。符合任一款即推定顯失公平,舉證責任翻轉到企業,由企業證明條款公平。
深度解讀
你有沒有注意過,健身房合約裡那行「會員中途退出,已繳費用概不退還」的小字?或者手機門號綁約條款裡那句「本公司保留隨時調整費率之權利」?這些條款的共通點是:你沒有任何談判空間,簽或不簽,就這兩個選擇。但消保法第 12 條說得很清楚,企業不能因為你「選擇簽了」就綁死你。只要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你顯失公平,那個條款直接無效,不是可撤銷,是從頭到尾當作不存在。更厲害的是第二項列了三種情況,只要符合其中一種,法律直接「推定」它顯失公平,舉證責任瞬間翻到企業那邊。你不用證明它不公平,企業要證明它公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定型化契約名詞
- 誠信原則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任意規定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