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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50 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2.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3.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財產上之損害。
  4.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5.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6.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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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團體訴訟:二十人以上 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基會)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姜世明師、楊淑文師: 訴訟信託說(債權讓與),非任意訴訟擔當 II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20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III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194條、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IV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V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VI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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