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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3.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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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無過失責任-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非免除賠償責任)
pun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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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科
第1項:「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科技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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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實務、學說: 醫療法82 2排除消保法7無過失責任適用 避免防禦性醫療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例如旅遊業者、保險業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安全欠缺 理論上⚠️⚠️無過失責任(考量企業經營者創造風險、更可控制風險) but 7 3得酌減 * 消保法施行細則4 本法第七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 * 消保法施行細則5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一、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二、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三、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 II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人身完整性)、財產之可能(物之完整性,所有權)』(法益限縮)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III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c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經銷商:改裝、分裝、變更服務內容 👉屬消保法8第2項【企業經營者】 👉視為商品製造 or 服務提供之企經者 👉責任 ☑️消保7(無過失責任) ❌消保8(推定過失責任)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按消保法第七條 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之空間及附屬設施仍應確保其安全性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企業經營者能證明無過失者:僅為得減
xiii
5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採無過失責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