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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政局得於重要海口之各商埠設辦事處,置技術員一人,兼充辦事處主任,薦任或委任;科員一人至三人,委任。
  2. 前項辦事處之設置地點及管轄區域,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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