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中心設置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中心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原設立基金應繳回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二、其他財產經依法清算後,如有賸餘應捐贈政府有關機關 (構) 或本中心所在地地方政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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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原設立基金應繳回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二、其他財產經依法清算後,如有賸餘應捐贈政府有關機關 (構) 或本中心所在地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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