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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中心設置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中心業務範圍如下: 一、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 依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委託之適航檢定業務。 二、航空器適航驗證制度及飛航安全提升之研究規劃。 三、航空器適航標準及檢定程序之研究與諮詢。 四、提供航空器適航驗證之管理諮詢及技術服務。 五、推動適航驗證之國際合作事務。 六、其他相關業務。 本中心執行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業務時,不得與前項第一款有利益衝突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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