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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中心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者,不在此限。
  2. 本中心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及董事長、執行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其他給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准;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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