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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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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
得命其解散: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經主管機關認定
情事變更
,而無存續之必要。
本中心解散後應即依法進行清算,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國庫,其人員應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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