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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中心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
  2. 本中心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國有不動產,以出租方式為之。租金之計收基準及優惠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3. 前項租金,以不低於該國有不動產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其他有關稅費計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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