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交通事業機構相關業務人員。 二、國內外對鐵道技術富有研究或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社會公正人士。
- 前項由主管機關遴聘之董事,得隨時改聘補足原任期。
- 依前二項規定遴聘或改聘之董事,自遴聘或改聘通知到達本中心時起,依通知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滿得續聘;續聘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
- 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續聘及改聘董事人數。
- 董事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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