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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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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
監察人
二人至五人,由
主管機關
遴聘之,並得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監察人任期每屆三年,期滿得續聘。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其未列席足以危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監察人之遴聘、改聘及補聘,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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