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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布袋辦事處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指派擔任港務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管理損害處理、港區危險品之安全管理及航行安全管理事項。 二、港區水域工程許可證之轉及物資、沉船打撈作業申請之核准事項。 三、港區災害事故預防、通報、協調及處理事項。 四、港灣通報及船岸通訊事項。 五、氣象、海象及水文資料接收傳送事項。 六、船席指定、調配管理及違規事故處理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2. 港務業務應設信號臺(話務臺),置臺長一人,由經指派擔任業務之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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