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電訊中心辦事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指派擔任號誌總機技術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號誌設備保養維修及改善。 二、根據核定計劃執行號誌設備之新設、維修、改善之實施。 三、各類配合工程規劃實施。 四、協助現場號誌設備查修。 五、號誌設備器材檢驗。 六、號誌設備料帳管理及執行事項。 七、號誌障礙之處理、通報與分析。 八、填報障礙日報及其他必要之記錄。 九、辦理總機系統維修人員技術訓練。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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