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新竹機務段辦事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指派擔任勞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 二、年度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計畫及執行事項。 三、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四、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案。 五、勞工安全衛生宣導事項。 六、規劃實施員工一般健康檢查。 七、實施轄區單位環境、設施、人員安全衛生稽核、管理、檢查。 八、其他交辦業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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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指派擔任勞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 二、年度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計畫及執行事項。 三、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四、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案。 五、勞工安全衛生宣導事項。 六、規劃實施員工一般健康檢查。 七、實施轄區單位環境、設施、人員安全衛生稽核、管理、檢查。 八、其他交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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