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89.12.07訂定)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所公務權責分為三層,所長、副所長為第一層;組長、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為第二層;各承辦員為第三層,各層級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指定代理人行其權責。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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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公務權責分為三層,所長、副所長為第一層;組長、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為第二層;各承辦員為第三層,各層級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指定代理人行其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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