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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中部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及重要資料之彙編。 二、重要會議、會報之籌備與紀錄、各種會議會場佈置及各項活動之配合辦理。 三、重要業務與交辦案件之管制、機要事務之辦理、分層負責明細表及權責劃分之研擬。 四、公共關係聯繫、輿情資料蒐集及分析。 五、印信典守、文書收發、繕校、公文稽催及檔案管理。 六、員工薪餉清冊之編造、發及所得稅扣繳。 七、現金出納、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表報處理。 八、駕駛、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之管理;公務車輛之採購、管理、汰換、維護、保養及油料購發。 九、財物之購置、保管、各種庶務與財產之異動登記及保管。 十、其他不屬各課、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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