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中部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承處長、副處長之命,統籌督導本處各項工程建設。 二、審核各業務單位呈判(核)文稿及施工計畫、報告。 三、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五、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六、其他交辦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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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承處長、副處長之命,統籌督導本處各項工程建設。 二、審核各業務單位呈判(核)文稿及施工計畫、報告。 三、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五、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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