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中部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處設下列課、室、段、隊: 一、綜合課。 二、工務課。 三、機電課。 四、運務課。 五、材料課 六、技術課。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會計室。 十、政風室。 十一、各工程段。 十二、各工程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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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課、室、段、隊: 一、綜合課。 二、工務課。 三、機電課。 四、運務課。 五、材料課 六、技術課。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會計室。 十、政風室。 十一、各工程段。 十二、各工程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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