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辦事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港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商港港埠業監理業務之督導。 二、國內商港(不包括金門縣及連江縣國內商港)之經營及管理。 三、商港服務費之收取。 四、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之執行及督導。 五、港口設施保全之督導。 六、港區污染防治之督導。 七、商港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 八、港務管理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 九、各港災害防救業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港務事務之處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