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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107.01.23 訂定)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發照、異動登記之審及代檢廠管理。 二、汽車駕駛人及駕訓班管理。 三、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牌照稅代徵。 五、違反公路法事件、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裁決處罰、申訴、救濟。 六、交通安全稽查、各類臨時通行證核發、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綜合管理。 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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