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107.01.23 訂定)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車事故現場勘查及報告。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 三、鑑定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 五、其他有關各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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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車事故現場勘查及報告。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 三、鑑定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 五、其他有關各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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