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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107.01.23 訂定)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交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 二、優良駕駛人選拔審查。 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之督導管理。 四、交通違規案件法規研擬。 五、沒入車輛(物)移送、銷毀。 六、交通安全路邊臨檢督導。 七、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稽查。 八、汽車裝載整體物、危險物品及動力機械申請臨時通行證之發。 九、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相關業務。 十、其他有關交通安全管理事項。
  2. 未設交通安全科之監理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駕駛人管理科掌理,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由企劃及裁罰科掌理,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事項由運輸管理科掌理,第九款事項由秘書室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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