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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各級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暫行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人事單位,應於每年六月初,將截至六月底之職期屆滿人員,擬議「調整職務」或「連任」人員名冊,呈請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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