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測機構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款或驗證機構依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人員有出缺、增補或任免之異動時,應於異動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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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機構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款或驗證機構依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人員有出缺、增補或任免之異動時,應於異動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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