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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產品:指經交通部依本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公告使用於鐵路之產品。 二、檢測:指依交通部公告指定產品之檢測程序辦理檢測服務。 三、驗證:指依交通部公告指定產品之驗證基準辦理驗證服務。 四、檢測機構:指取得交通部鐵道局認可辦理檢測業務之機構。 五、驗證機構:指取得交通部鐵道局認可辦理驗證業務之機構。
  2. 指定產品應依交通部公告之檢測程序,向交通部鐵道局認可之檢測機構申請檢測並取得檢測報告,或依交通部公告之驗證基準,向交通部鐵道局認可之驗證機構申請驗證並取得驗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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