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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增列或減列變更認可範圍申請之資格條件、文件補正及審查,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經審查通過者,由交通部鐵道局重新發認可文件。
  2. 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經減列認證範圍時,應即停止辦理受影響業務,並於認證範圍減列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變更認可範圍及重新核發認可文件。
  3. 前二項交通部鐵道局重新核發之認可文件,其認可有效期間與原認可文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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