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 二、幼童:指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三、安全椅:指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所稱之攜帶式嬰兒床及幼童用座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